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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拍不是 “随便拍”,该为街头“异化”街拍立规矩了

景点排名 2025年10月28日 05:52 3 admin

文/李湘

近日,南京鼓楼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。两年前,陈女士在步行街被摄影师拍摄了一张街拍照,彼时她对此毫不知情;该照片随后被配以 “只要自己不尴尬,尴尬的就是别人” 的文案,历经制作画册、参展、公开售卖等多轮传播。法院最终判决摄影师、转发者及传媒公司构成对陈女士肖像权与名誉权的侵犯,需承担删除侵权内容、公开道歉、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。

此案绝非孤例,它如同一面镜子,映照出在街拍文化风靡、流量至上理念盛行的今天,个人在公共空间内所面临的权利困境已十分普遍。该判决的标杆意义在于,它清晰地宣告:任何形式的创作与传播,其自由的边界止于他人的合法权利;法律为肆意妄为的 “镜头”划下了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。

街拍不是 “随便拍”,该为街头“异化”街拍立规矩了

首先,从法律层面审视,法院的判决对侵权行为进行了精准而深刻的剖析。

其一,它明确了肖像权侵权的核心要件。尽管事件发生于公共场合,但摄影师未经陈女士同意擅自拍摄并传播;尤其是传媒公司将照片用于商业展览及画册售卖,且从中直接获利,这一行为印证了“以营利为目的” 的使用性质。这彻底打破了“在公共场合就可以随便拍”的认知误区。同时,法院认定案涉照片“具有极高辨识度”,符合法律对肖像的定义,这意味着,即使不是标准肖像照,只要能识别出特定个人,便会受到法律的严密保护。

其二,判决认定了名誉权侵权。那句看似“网络热梗”的配文,结合陈女士身着吊带裙的场景,被刻意赋予了“衣着不得体”“行为出格” 的贬损意味,客观上诱导了公众的负面评价,且已造成亲友问询带来的困扰、网友质疑引发的名誉损害等实际后果。

同时,此案暴露了当前街拍文化乃至网络内容生态的失范与异化。街拍的初衷本是捕捉都市生活的瞬间美感,记录时代风貌。然而,在本案中我们看到一种危险的倾向:活生生的个体被物化为没有话语权的“景观”和可被随意消费的“素材”。从摄影师随意将照片转发至微信群,到传媒公司“看中”后为照片配文、用于参展,再到公开售卖,一条对他人形象进行粗暴盗用与商业利用的链条清晰可见。尤其恶劣的是,为了追求流量效应而添加的“标题党”式文案,无异于对当事人进行二次伤害,是一种轻率且不负责任的“软性暴力”。陈女士历经两年才偶然发现侵权事实,其维权之路的艰辛,更反衬出侵权行为的低成本与隐蔽性,以及个体维权面临的巨大困境。

街拍不是 “随便拍”,该为街头“异化”街拍立规矩了

往更深一层看,南京鼓楼法院的判决,其意义远超个案正义。第一,它明确了公民在公共空间的人格尊严同样神圣不可侵犯,人身权利不因身处公共领域而减损,这为每一位行走在街头的普通人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。第二,它向所有内容创作者,包括摄影师、博主、传媒机构敲响了警钟:创作自由不等于肆意妄为,镜头和笔触必须饱含对个体的尊重,任何涉及他人肖像与名誉的行为,都必须以“授权”与“审慎”为前提。第三,此案的胜诉无疑将赋能更多潜在受害者。它鼓励像陈女士一样权利受侵的个体,能够勇敢地站出来,依法说“不”,而非在困扰中沉默。

这起案件用法律的权威校正了失范的行为,捍卫了公民“不被非法拍摄传播”和“不被恶意误解”的自由。我们呼吁,所有创作者应恪守“镜头有界限,创作有底线”的职业伦理;网络平台与媒体机构需承担起内容审核的主体责任;普通社会公众则既要尊重他人权利,也应在自身权利受侵时,像陈女士一样勇敢发声。最终,一个真正文明、和谐的社会,应当是每个人都能在享受公共生活便利的同时,安心地保有自己那份不容侵犯的尊严与安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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