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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酒驾身亡家属索赔10名同饮者,聚会组织者赔偿11万!律师:醉酒驾驶,主要过错在于当事人

排行榜 2025年08月24日 20:12 3 admin

男子在外地参加同学召集的聚餐,事后其中一人送他回宾馆,醉酒的男子突然称要开车回家,同行人劝阻无效,男子开车发生事故不幸身亡。家属起诉当晚同饮的十余人,法院判决饭局组织者和最后的同行人分别赔偿11万余元。

8月21日,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。

2023年4月,李宇邀请朋友及客户十余人参加其聚餐晚宴,同学王鹏提前两天开车到达株洲,将车辆停放在入住宾馆停车场。16日晚,王鹏因知晓晚上会饮酒,并未开车出行。

男子酒驾身亡家属索赔10名同饮者,聚会组织者赔偿11万!律师:醉酒驾驶,主要过错在于当事人

晚餐中,王鹏主动参与饮酒,并无强行劝酒或敬酒行为。次日凌晨2时,杨震把王鹏送到入住的宾馆。回宾馆途中,王鹏提出要开车回湘潭,杨震劝阻无效后给李宇发微信,称王鹏要开车回家,但李宇当时睡着了,直至次日早上才看到短信。李宇这时才得知,王鹏凌晨4时酒后驾驶小车,与桥墩发生碰撞,造成车辆受损、王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23天后,王鹏因抢救无效宣布死亡。

王鹏的家属认为,李宇等十余人同行饮酒人员未尽到提醒义务,放任王鹏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,应当对王鹏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,起诉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。

岳塘区法院认为,王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违反交通安全法规,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,其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。

李宇虽无法判断王鹏会临时提出要开车回家,但在明知王鹏醉酒情况下,与王鹏分开后未积极留意、关注王鹏的去向,导致杨震在王鹏准备驾车离开制止无效情况下,发微信告知时无法及时获得帮助,因此,李宇作为聚会的组织者,明知或应知王鹏可能发生危险,未尽到有效地照顾、护送或保证安全等义务,对王鹏的死亡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男子酒驾身亡家属索赔10名同饮者,聚会组织者赔偿11万!律师:醉酒驾驶,主要过错在于当事人

杨震虽和王鹏系初次见面,已极力劝阻王鹏,但是杨震作为当晚与王鹏同餐、宵夜的同行人员,明知王鹏过量或者超量饮酒,应当预见放任王鹏开车具有难以自控的危险性,但杨震听任王鹏酒后驾车,放任危险或伤害事件发生,既未及时致电李宇,也未采取合理措施干预、阻止王鹏开车,因此,杨震主观过错明显,应当承担相应责任。

法院认为,虽然本案同餐饮酒人员有10余人,但是与王鹏没有存在劝酒、恶意灌酒等行为。聚餐结束后,除李宇、杨震外,其他人员即与王鹏分开。且王鹏是随活动召集者李宇一同离开,其他人员均系李宇召集与王鹏并不熟识。因此,不应过分要求其承担酒后注意义务。

男子酒驾身亡家属索赔10名同饮者,聚会组织者赔偿11万!律师:醉酒驾驶,主要过错在于当事人

最终,法院酌情认定李宇、杨震各自责任比例为10%,其余80%责任比例由王鹏自担。王鹏的死亡损失共计111万余元,法院判决:被告李宇、杨震分别一次性赔偿王鹏家属各项损失11万余元。

王鹏家属不服,提起上诉。湘潭中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判决现已生效。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
头条号作者“梅姐说法”@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。

律师:醉酒驾驶,主要过错在于当事人

王鹏本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?
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: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

王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,驾车参加宴席,其本人应尽到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的义务,并预见到醉酒驾车带来的危险。

因此,王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,自身具有重大过错,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。

与王鹏一起参加聚会的其他朋友需要承担责任吗?

在聚会上适量喝酒,是社交中的正常活动。在聚会过程中,大家没有强行劝酒、敬酒灌酒的行为,且聚会结束后,王鹏尚有自主意识,没有明显醉酒情形。

更何况,参加聚会时,王鹏并不是开车来的,其他人也难以预料到聚会结束后王鹏开车的行为。

因此,一起参加聚会的其他人对王鹏的死无需承担责任。

(零度时评综合中国新闻周刊、头条号作者@梅姐说法

仅代表律师观点,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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